什么属于医疗机构? (一)

答医疗机构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医院:如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等,这些机构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手术、诊断、治疗等。疗养院:主要为患者提供康复疗养服务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门诊部、诊所:这些机构通常提供专科或全科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日常就医需求。村卫生室: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基层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院:专门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针对特定疾病进行预防和治疗的机构,如结核病防治所、精神病防治院等。急救中心:提供紧急医疗救援服务的机构,通常在突发情况下为患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临床检验中心:提供临床检验服务的机构,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
这些医疗机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类别是什么 (二)
答法律分析:医疗机构类别有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二者有什么区别 (三)
答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机构,主要就是给人看病;医疗卫生机构,指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血站、卫生监督所等机构。
法律依据:《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哪些 (四)
答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 第四条国家扶持基裂唤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第六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搏凯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二条县级地源判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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